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劳务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介绍
2023-04-24 22:03:54 来源:时代新闻网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务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介绍
原告:------,女,身份证:----------------
住址:----市----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15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未计的加班费--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年--月陆续裁员。被告于--年--月--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年--月--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年--月--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劳仲案字〔2014〕第16----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市----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省工资支付条例》第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